近日,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原有私募机构转持政策停止执行,与原《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相比,新规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划转范围
原政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新政策: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划转对象
原政策: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新政策: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
三、划转比例
现阶段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承接主体
原政策:社保基金会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
新政策: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五、划转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
六、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编辑:唐飞 资料来源:综合网络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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