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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境外投资管理程序拟进一步简化

发布时间:2018.01.31

      近日,发改委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目前的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相比,新办法进一步简化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程序,取消了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并简化了核准、备案申请手续,放宽了核准、备案时间底线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放”―― 简化事前管理程序,降低企业成本

      为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意见稿》提出以下三项改革措施:

    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意见稿》拟取消9号令提及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应向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在收到发改委的确认函之后方可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规定,以简化事前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对于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意见稿》拟取消9号令提及的“地方企业向发改委申请核准的材料需由省级发改部门初审/转报”的规定,改由地方企业直接向发改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如此可以大大简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办理手续、节约时间成本

    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意见稿》拟取消9号令提及的“投资主体实施需发改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要求,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转而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需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企业对外投资合同的生效不再以中国政府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为先决条件


二、“管”―― 创新监管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在简化事前管理程序的同时,《意见稿》推出三项创新监管措施,以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补齐管理短板:《意见稿》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拟将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前述纳入管理框架并不是对所有该类境外投资实施核准、备案管理,而是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具体而言,就是对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对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发改委,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则不需要告知

    创新监管工具:《意见稿》拟引入以下新工具以进行全程监管:(1)拟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2)拟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

   完善惩戒措施:《意见稿》拟设立以下举措以警戒不正当行为:(1)拟对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不正当竞争、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2)拟提出由发改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三、“服”―― 优化服务、便利投资

     《意见稿》拟推出以下两项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服务、便利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充实服务内容:《意见稿》拟明确发改委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将一些实际开展的投资促进和服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同时拟提出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反映或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建立在线平台:《意见稿》拟提出由发改委建立全国境外投资在线管理和服务平台,提高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便利化与透明度。

        《意见稿》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日,感兴趣的企业在此日期之前可以通过发改委网站、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方式对《意见稿》提出意见。


(编辑:杜磊  资料来源:综合网络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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