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此时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投资协议包含哪些关键内容呢?本文将对“投资协议”进行介绍和解析。
1、交易结构条款
Q: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呢?
A:这些内容就由要在交易结构中进行约定啦!交易结构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2、先决条件条款
Q: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那么怎样保证投资方的利益呢。
A: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
(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或授权;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
(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3、承诺与保证条款
Q: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投资谈判中如何处理?
A:以上事项,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2)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
4、公司治理条款
Q:投资方未来如何参与公司治理?
A:可以约定原则和措施,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例如:
(1)一票否决权条款。
(2)优先分红权条款。可以约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
(3)信息披露条款。标的公司定期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及时通知投资方等。
5、反稀释条款
Q:投资后,如何防止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
A: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
6、估值调整条款
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
(1)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
(2)回购请求权。
无论是现金或股权补偿还是回购,投资方都应当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协议并向其主张权利,而不是向标的公司。
(编辑: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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