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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9

国资委18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简称《试点意见》)。这是本轮国企改革首次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真正触及了国企改革最深层和最敏感的问题。草莓视频深夜释放自己app主要从以下三点进行解读:

分类分层分阶段谨慎推进

1、分类推进:

根据《试点意见》,其适用范围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包括: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以及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情况。

《试点意见》也同时明确开展试点企业的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2、分层推进:

 《试点意见》提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与此同时,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3、分阶段推进:

《试点意见》突出强调试点先行,并明确选择少量企业开展首批员工持股试点,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严格审核试点企业申报材料,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以岗定股”是指持股员工的资格范围和持股比例根据任职岗位来确定,依据岗位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程度确定持股比例,并根据岗位绩效对具体持股比例进行上下浮动。

“动态调整”则是强调持股员工应做到进退有序,离开企业的人员因不再是该企业员工而不再持有股权,新进人才可以获得股权,岗位调整时所持股份随之调整,防止股权固化。”

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细化员工持股要求

在股权结构上,《试点意见》要求,实施员工持股后,企业应保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入股价格方面,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则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对于员工持股比例,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份的1%。而在持股员工范围上,《试点意见》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对于持股方式,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此外,实施员工持股的锁定期要求为不少于36个月。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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