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2017年上半年出台了一系列的减税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和个人税负水平,其中涉及所得税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新规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即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税〔2017〕34号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财税〔2017〕38号扩大了投资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制创投企业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企业的合伙人税务处理遵循以下方式: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创投企业获取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创投企业获取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扩大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义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
根据财税〔2017〕41号的规定,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政策执行有效期: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商业健康保险支出个人可税前扣除
财税〔2017〕39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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