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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指导意见三大特征

发布时间:2016.10.27

由发改委牵头主导,央行、财政部、银监会等多部委联手出台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于近日公布。该《意见》是今年3月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后落地的重要指导文件,标志着我国债转股17年后正式重启。主要有三大特征:

一、银行通过实施机构转让债权,政府不兜底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同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债转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政府在市场化债转股中的职责定位,就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对债转股企业的损失政府不会兜底。如果债转股过程中有资产损失,必须由原股东优先担责。

二、本次债转股特征:市场化法治化

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不同,市场化、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指导意见提出,重点鼓励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等参与债转股。

严格禁止以下四类企业参与债转股: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三、保障债转股股东权利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还要切实保障债转股股东权利,避免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指导意见》指出,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债转股股东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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