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新增9种门诊特殊病
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50%
为进一步切实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昨日,市劳动保障局下发文件,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
增加9个门诊特殊病种。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9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范围。
详细内容,可查询《合肥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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