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为创建首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现将合肥市企业换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照对象及时间: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上含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6年底前到原颁发营业执照的各级登记机关或行政中心窗口,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
二、需要携带的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盖章)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缴情况登记表》;(需盖章)
6、补换执照登记表 。(需盖章)
三、注意事项:
1、高新区各企业须前往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窗口办理换照。
2、住所在其他区域的到住所所在地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3、携带材料中三种证照的正、副本原件须全部带齐,如有遗失,须先行到报社刊登遗失公告后申请补发。因故确未办理相关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出具未办理的书面证明。
4、企业如需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携带上述换照资料与变更登记资料同步递交即可,无需另行换照。
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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